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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金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硕华电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明正宏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金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36709元,并承担以236709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深圳市锦硕华电路有限公司、深圳市合天力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明正宏精密电路有限公司的欠款236709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8元,减半收取2434元,申请保全费1745元,由被告深圳市明正宏精密电路有限公司、深圳市锦硕华电路有限公司、深圳市合天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1
发布日期 20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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