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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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泰翔门窗有限公司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市泰翔门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天津市泰翔门窗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9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