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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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高新院区 合肥宇宏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承保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10000元+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17154.46元; 三、被告合肥宇宏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29288.6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本案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2元,减半收取计5901元,由原告***、***、***共同负担236元,被告***负担4532元,被告合肥宇宏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1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