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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创明电池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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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正昀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正昀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创明电池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2,664,115.27元;

二、被告上海正昀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正昀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东莞市创明电池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66,116.78元及自2017年8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664,115.2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创明电池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734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04,734元,由原告东莞市创明电池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620元,由被告上海正昀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正昀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2,114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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