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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5民初5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5民初5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20495元”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80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8元,由***负担352元,***、***、***、***、***负担4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8元,由***负担808元,由***、***、***、***、***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