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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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五华县万通客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五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车辆停运损失人民币8995.5元和拖车费600元,合计9595.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承担207.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