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高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湘鄂玻璃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0)湘1302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的合理经济损失341271.59元,由上

诉人湖南湘鄂玻璃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4762.95元(湖南湘鄂玻璃有限公司已支付的32000元应予以扣除),由上诉人湖南高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赔偿68254.32元(湖南高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的52000元应予以扣除);上述款项限赔偿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67元,合计

4673元,由上诉人湖南湘鄂玻璃有限公司负担2622元,由上诉人湖南高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4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7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0-12-2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