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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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湘鄂玻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0)湘1302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的合理经济损失341271.59元,由上 诉人湖南湘鄂玻璃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4762.95元(湖南湘鄂玻璃有限公司已支付的32000元应予以扣除),由上诉人湖南高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赔偿68254.32元(湖南高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的52000元应予以扣除);上述款项限赔偿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67元,合计 4673元,由上诉人湖南湘鄂玻璃有限公司负担2622元,由上诉人湖南高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4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7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