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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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 金塔县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金塔县金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塔县春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金塔县春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 二、查封被申请人金塔县春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金塔县北河湾工业园区工业用地; 三、查封被申请人***持有的金塔县金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县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县春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宏达物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 四、查封***持有的金塔县聚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县春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及其名下位于甘肃省张掖市的房屋、甘肃省张掖市东环路110号金安新村秋爽园门点A段4层北401室的房屋; 五、查封被申请人金塔县春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菱镁矿采矿权。 上述财产限在2554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办理相应转让手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间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间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4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