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江市支行 鹤山市伟汇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鹤山市国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鹤山市富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鹤山市富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天顺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20)粤0784民初1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鹤山市国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鹤山市国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已由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鹤山市国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鹤山市国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6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