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鹤山市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江市支行
鹤山市伟汇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鹤山市国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鹤山市富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鹤山市富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天顺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20)粤0784民初1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鹤山市国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鹤山市国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已由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鹤山市国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鹤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鹤山市国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6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4
发布日期 2020-12-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