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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鹤岗市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鹤岗市温州服装批发商城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鹤岗市温州服装批发商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截止到2020年5月10日的贷款本金5,000,000.00元、利息和复利530,924.14本息总计5,530,924.14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1日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借款利率年利率为6.003%,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被告***、王硕、鹤岗市聚源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鹤岗市温州服装批发商城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16.00元,减半收取25,258.00元由被告鹤岗市温州服装批发商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7
发布日期 20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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