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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广西凭祥市丰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广西凭祥市丰浩酒精有限公司、广西凭祥市丰浩糖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宁明丰浩糖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亿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8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从2014年9月21日计至2015年2月28日;以1.8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从2015年3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广西凭祥市丰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广西凭祥市丰浩酒精有限公司、广西凭祥市丰浩糖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宁明丰浩糖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支付原审案件受理费482450元、实现担保物权受理费470900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95835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9867元(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广西凭祥市丰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广西凭祥市丰浩酒精有限公司、广西凭祥市丰浩糖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凭祥市才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宁明丰浩糖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6-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