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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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镇宁支公司 镇宁自治县世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贵州分公司镇宁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第三者责任保险金人民币11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贵州分公司镇宁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车辆损失保险金人民币12800元给原告***。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贵州分公司镇宁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给原告***。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镇宁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