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韶关市飞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卓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宇晖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广东磊蒙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临沂市桉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韶关市磊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惠州市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20年3月19日签订的《蓝新公司机制砂石设备安装合同》无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返还人民币163824.15元给原告惠州市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惠州市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10元,由原告惠州市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443元,被告***承担33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