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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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凯珑光电有限公司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3民终7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凯珑光电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银彩,广东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某1。 上诉人惠州凯珑光电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民初12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2019)粤1302民初12882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按上诉人惠州凯珑光电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0-2-24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