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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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龙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海门市地产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海门市龙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以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形式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