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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泉州市满堂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恒阳艺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02民初449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梅,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泉州市满堂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传杨。

被告:泉州恒阳艺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曾文星。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满堂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恒阳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郑立群

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纯

裁判日期 2019-08-30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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