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泉州市满堂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恒阳艺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02民初449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梅,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泉州市满堂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传杨。 被告:泉州恒阳艺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曾文星。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满堂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恒阳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郑立群 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纯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