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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乐山新视觉媒体广告发展有限公司
领地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02民初5185号之一

原告:领地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

负责人:詹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1月13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乐山新视觉媒体广告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唐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文,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鑫,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领地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诉被告乐山新视觉媒体广告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在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后,本院依法向原告领地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但未在七日内预交补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领地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36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领地集团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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