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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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浙0110执4482号 张学林: 你(单位)与刘俊杰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2020)浙0110民特1559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06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交款9730000元。 (2) (3)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支付执行申请费76050元。 特此通知。 附: 开户单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开户银行: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账号:×××04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