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0830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219372.86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2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1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3081.5元,原告***负担22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黄佩佩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谭景文 | 
| 裁判日期 | 2017-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