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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三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璐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华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铭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铭利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佛山三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限额396882547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璐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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