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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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闳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海宁海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闳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海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海宁海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0元,案件申请费4520元,合计15420元,由原告海宁海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被告江苏闳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汇款户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8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