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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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利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民再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民再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2民再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3925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借款本金为100万元的利息自2011年9月17日起算,本金为1657500元的利息自2011年10月2日起算,本金为1267500元的利息自2011年9月14日起算);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青岛利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915元,由***、***、青岛利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9393元,余款由***负担;一审原审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青岛利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再审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青岛利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915元,由***负担39393元,余款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