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二、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合理费用3000元。 四、驳回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