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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对案外人宁波市世纪园林有限公司在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处的借款债务,即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273325元、罚息69509.38元、复利3799.73元以及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不得再行计算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本判决项下被告***履行款项金额与本院(2019)浙0212民初12393号民事判决项下各被告履行款项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前款款项金额; 二、被告***承担前述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案外人宁波市世纪园林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49228元,由被告***减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