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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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福尔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宁波市奉化源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383.83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赔偿原告***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外的损失4095.90元,与其为原告先行垫付的7018.67元相抵,原告***尚需返还被告***2922.77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自行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679元,减半收取339.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