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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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大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其亲属王坤江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死亡后的所有损失共计793611.5元,由被告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向三原告赔偿341205.75元;其余损失由四原告自行承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四原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