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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案涉《S309线武平万安至捷文段沥青路面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10月15日解除; 二、江西省四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岩市公路局武平分局工期逾期违约金132,000元; 三、江西省四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岩市公路局武平分局项目总工拒不到位违约金22,500元; 四、江西省四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岩市公路局武平分局更换项目总工违约金100,000元; 五、龙岩市公路局武平分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西省四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882,455元,扣除已支付的649,278元,仍应支付1,233,177元;并支付工程款1,233,177元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六、驳回龙岩市公路局武平分局其余诉讼请求; 七、驳回江西省四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19,158.3元,由龙岩市公路局武平分局负担16,102.1元,江西省四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56.2元;反诉受理费25,210.2元,由龙岩市公路局武平分局负担13,509.3元,江西省四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700.9元;鉴定费50,000元由江西省四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