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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泰山名饮酒业有限公司、新乡市及时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91230382蜂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返还原告***货款17800元,并支付原告三倍价款53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58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