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周口市东辉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周口市东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从2017年12月15日计算至偿还完毕为止;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0日计算至偿还完毕为止)。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1145元,保全费1016元,由被告***、***、周口市东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