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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周口市东辉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周口市东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从2017年12月15日计算至偿还完毕为止;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0日计算至偿还完毕为止)。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1145元,保全费1016元,由被告***、***、周口市东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24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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