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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宁波吉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鄞州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等部门办理《宁波吉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厂房、配电房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及备案手续; 二、被告宁波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宁波吉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交付宁波吉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厂房、配电房工程已完工部分验收及备案所需的工程资料; 三、被告宁波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出施工现场、拆除设施设备并将施工场地交还给原告宁波吉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被告宁波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吉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完工程拆除和修复施工费用1853052元; 五、被告宁波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宁波吉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逾期竣工损失746000元及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场地交还之日止按每日2000元计算的逾期竣工损失; 六、原告宁波吉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宁波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迟延付款违约金334003.36元; 七、原告宁波吉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被告宁波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873943.90元; 上述第一至七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八、驳回原告宁波吉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被告宁波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宁波吉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14208元,被告宁波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59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4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宁波吉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7232元,被告宁波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261元;鉴定费281350元,由原告宁波吉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54000元,被告宁波朝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7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