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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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交通事故及办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及误工费共计486378.33元 三、原告***、***、***退还被告***现金35000元。 以上一、二、三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担4900元,保全费320元、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