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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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保定千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保定千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付原告***、***、***、***位于保定市徐水区; 二、第三人张永力协助被告保定千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交付1-2-1303室住房义务; 三、被告保定千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拆迁补偿费28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保定千益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