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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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淮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新达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新达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059163.69元、逾期付款利息2742690.85元,合计12801854.54元[利息暂支付到2018年5月7日,之后利息以10059163.69元中未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19日前)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10059163.69元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芜湖新达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25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251元,由原告芜湖新达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640元,被告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3611元。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户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账号:18×××89)。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