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3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若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99元,由原告***、***承担1262元,由被告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承担6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