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湘潭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湘潭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湖南鼎世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湘潭华天3楼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8月14日解除,保证金2万元不予退还***、湖南鼎世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二、***、湖南鼎世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共同支付湘潭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租金399426元,拖欠水电费2217元,两项合计401643元; 三、***、湖南鼎世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湘潭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场地占用费(按15868.85元/月的标准,从2020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搬离之日止); 四、***、湖南鼎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湘潭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6064.81元及后续违约金(以401643元为基数,按0.2‰/天的标准从2020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驳回湘潭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60元,减半收取计3980元,保全费2740元,两项合计6720元,由***、湖南鼎世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