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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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不得执行原告***、***所居住的位于瑞金××××号(登记在九方公司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房房权证白转字**)101室(东第一间)房屋;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3256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132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