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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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 邻水县福兴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民抗12号 抗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冉花菊。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邻水县福兴煤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祝政。 申诉人河南省荣腾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邻水县福兴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6民终428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川检民(行)监〔2019〕5100000037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范升山 审判员雷晓芳 审判员梁楷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琴容 书记员章梦梦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