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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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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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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金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溧阳市金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将苏D×××**、苏D×××**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

二、宜兴天山水泥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应收款466932元(已收318782元,尚余应收款148150元)归被告***、溧阳市金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所有,对应收款由两被告享有债权,该款抵作(2019)苏0481民初806号判决书确定的***的履行款(扣除被告垫付的车贷款36562.8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35元,由原告负担435元,两被告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35元。在递交上诉状副本7日内凭判决书可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采取银行汇款方式预交,收款人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08
发布日期 20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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