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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溧阳市金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将苏D×××**、苏D×××**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 二、宜兴天山水泥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应收款466932元(已收318782元,尚余应收款148150元)归被告***、溧阳市金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所有,对应收款由两被告享有债权,该款抵作(2019)苏0481民初806号判决书确定的***的履行款(扣除被告垫付的车贷款36562.8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35元,由原告负担435元,两被告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35元。在递交上诉状副本7日内凭判决书可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采取银行汇款方式预交,收款人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