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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天目建设集团钢机有限公司
宜兴市国鸿劳务有限公司
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宜兴市国鸿劳务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二、被告宜兴市国鸿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37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合计18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未预交),由被告宜兴市国鸿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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