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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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目建设集团钢机有限公司 宜兴市国鸿劳务有限公司 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宜兴市国鸿劳务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二、被告宜兴市国鸿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37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合计18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未预交),由被告宜兴市国鸿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