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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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恒晟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广西新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那坡县人民法院(2020)桂1026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一项; 二、变更那坡县人民法院(2020)桂1026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二项为由上诉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上诉人广西新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90,892.89元; 三、驳回上诉人广西新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94.67元,由上诉人***负担12065元,上诉人广西新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29.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603元,由上诉人***负担14963元(上诉人***预交10109元),上诉人广西新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40元(上诉人广西新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74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