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锦鸿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1202执1625号 谭启玲、广西锦鸿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谭启玲与被执行人广西锦鸿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桂1202民初96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8682元,案件受理费129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锦鸿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案件受理费8811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益已经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的(2020)桂1202民初962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