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北流市鼎泰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北流市鼎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外排棚钢管脚手架租金4837500元; 二、被告广西北流市鼎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以2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2、以4837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 三、被告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外排棚钢管脚手架租金1800000元及逾期利息(1800000元包含在第一项判决的4837500元中;逾期利息计算:以1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租金1800000元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范围内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的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0222元(原告已预交30111元),由被告广西北流市鼎泰投资有限公司承担42114元,被告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广西北流市鼎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的15670元范围内承担共同支付责任,原告***承担181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