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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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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济南槐荫笑一笑超市、安徽椰芝岛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被告济南槐荫笑一笑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与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生榨椰子汁”饮料近似的包装装潢的商品,被告安徽椰芝岛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饮料上使用与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生榨椰子汁”饮料近似的包装装潢;

二、被告安徽椰芝岛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负担7800元,被告安徽椰芝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椰芝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5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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