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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南京华益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镇江市圣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镇江市圣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华益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息7383611.75元(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以及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9.45%计算)。

二、被告镇江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镇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镇江市圣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3980元,由被告镇江市圣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镇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6-13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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