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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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银石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诚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交付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厂区新建工程中的分拣中心、检测车间、倒班楼、变电站、地源热泵机房工程;、地源热泵机房工程v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给付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6436311.6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3700000元; 四、确认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厂区新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诉部分505262元,由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1052.4元,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负担404209.6元。反诉部分50917元,由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366.8元,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负担30550.2元。鉴定费135750元,由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150元,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负担108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