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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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弘灿经贸有限公司 淮安市飞翔高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通路分理处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弘灿经贸有限公司在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通路分理处,账户为90×××01存款人民币7万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