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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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丽江宜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丽江宜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丽朗度假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自家人清洗服务有限公司清洗费人民币15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被告丽江宜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丽江宜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丽朗度假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