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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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恒大九尚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佛山市勋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恒大九尚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勋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0052.3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800052.3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18日开始计至上述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勋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勋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武汉恒大九尚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119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