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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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汉伟利源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 武汉缤购城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武汉汉伟利源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 二、被告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汉伟利源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565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556532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武汉汉伟利源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案件受理费4917元由被告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武汉汉伟利源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应付部分随同上述应付款一并支付给原告武汉汉伟利源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