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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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深盈锋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鑫信红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武汉市博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深盈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351096.15元,2018年1月8日之前拖欠工程款的利息2238422.04元,此后的利息以11351096.15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后十日内履行合同配合义务向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深盈锋实业有限公司提交因其施工范围、内容而占有的、备案所需的法定资料;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深盈锋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8428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深盈锋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0736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深盈锋实业有限公司承担64417元,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蔡甸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2944元。本案鉴定费14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深盈锋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